農視網 2021-09-02 22:00
第二十七期
一般我們認為,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天經地義,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子女不僅不履行贍養義務,甚至還做出虐待、遺棄父母的行為。他們在父母去世后,卻要爭著繼承遺產。
針對這種情況,根據1985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一旦繼承人出現虐待、遺棄被繼承人的行為,就會永久喪失繼承權。誠然,這一規定有利于維護家庭倫理關系和道德,但是也會出現困局。比如,現在很多獨生子女開始面臨繼承問題,雖然個別家庭會出現不善待老人的現象,但作為獨生子女,給父母養老送終是推脫不了的義務。如果曾經不善待父母的獨生子女改過自新了,但依然不能繼承遺產,就會出現遺產無人繼承的現實問題。
對此,在新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5條中,增加了一項規定,我們把它叫做繼承人寬宥制度。也就是說,民法典將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因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列入絕對喪失繼承權的情形范圍。將(1)遺棄、虐待被繼承人;(2)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3)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三項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列入繼承權相對喪失的情形。這是因為后面這三種違法行為,均發生在有親屬關系的人之間。
具體到我們今天所談的情形,就是在子女有所悔改之后,父母往往表示寬恕。因此,為了維護家庭團結,鼓勵有過不法行為的子女改過自新,對于確有悔改表現,父母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他列為繼承人的,該子女不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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