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報 2022-03-02 16:51
農村集體經濟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合作與聯合等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并共享經營收益的經濟形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在農村的重要體現。近年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速度加快,在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浙江尤其如此。浙江在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過程中,應深化改革,繼續發揮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的功能。
一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是農村最重要、最具潛力的資源。從某種程度上說,農村集體經濟能否發展壯大,關鍵看能否盤活土地資源,這需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應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完善就地入市、異地調整入市等多種入市方式。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用途只能是工商業用地,不能用于住宅建設,從而影響了入市交易價格,也不符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的政策要求,應探索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住宅用地市場。宅基地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主體部分。在城市化快速推進的背景下,農村大量的宅基地處于閑置狀態。應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通過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發展鄉村產業;全面打通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制度改革之間的通道,把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不斷完善鄉村發展用地政策,探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優先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用地需求。
二是推進聯村抱團發展。受資源、資金、人才、經營能力等多重制約,一些村缺乏發展集體經濟的基礎性條件。即使在政策的支持下實現了“消薄”,也不具有可持續性。應在不改變行政村區劃和自治主體、尊重農民意愿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突破村域、鎮域限制,探索組建多種類型的強村公司,完善“飛地”抱團機制,實現強村帶弱村、弱村抱團發展、共同富裕。
三是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的管理和運行方式。為了釋放農村集體經濟的活力,應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各類所有制經濟組織受到同等法律保護。積極推進“政經分開”,以財務核算為突破口,實現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的機構、職責、財務、資產等的分離,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夠獨立自主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的組織架構,建立能夠吸引優秀經營管理人才的薪酬激勵機制和考核約束機制。
四是健全完善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共同富裕之間并非線性對應關系。實現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的功能和作用,需要防止內部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集體資產兩個方面的問題。對于前者,應提高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質量,落實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主權利,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為農民自己說了算的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民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使用方向和分配形式。從方向性原則看,不能把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干吃盡,而應強化其富民惠民功能,積極發揮其支持帶動低收入農戶增收和推動養老、救助等公共服務普及普惠的作用。在提取了公積金、公益金之后,應按農民所持有的股份進行分配,不能讓農民的股權成為虛權。對于后者,應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評估辦法。目前,各地對于村集體和農民入股的各類資源的價值評估,主要采取相關利益主體協商的辦法。一些地方為了吸引經營主體進入,變相壓低村集體和農民入股資源的價值,農民意見較大,也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應構建科學合理的資產價值評估體系,形成相關利益方都能接受的評估方法。可以采取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競價、由專業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等多種方式,確定村集體的資源和資產的價值。如果采用相關主體協商確定農村集體資源和資產價值的方式,應吸收一定數量的農民代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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