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日報電子版 2022-12-06 11:56
原標題:一、江蘇省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水稻“金粳818”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開欄的話:
4月24日,農業農村部發布2022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司法案例6起,行政執法案例2起,復審案例2起,涉及玉米、水稻、辣椒、梨等不同作物品種。案例的發布將對鼓勵權利人通過不同法律救濟渠道解決糾紛,指導執法者破解“嚴重侵權行為認定”“農民自繁自用適用范圍界定”“行政調解”“刑行銜接”等方面難題,統一執法標準,提高執法水平具有積極意義。自本期起,本刊開設專欄,陸續刊發十大典型案例案件簡析,為各地種業維權執法提供經驗啟示。
【案情摘要】
江蘇省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地公司”)為水稻新品種“金粳818”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親耕田公司”)未經許可,以線下門店推廣以及在微信群內發布“農業產業鏈信息匹配”線上宣傳等方式,尋找潛在的交易者,并對成為其會員的主體提供具體的侵權種子交易信息,在與買家商定交易價格、數量、交貨時間后安排送貨收款,對外銷售白皮袋包裝的“金粳818”稻種。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請判令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親耕田公司辯稱其僅是向作為農民的種子供需雙方提供自留種子信息,由供需雙方自行交易,并未銷售被訴侵權“金粳818”稻種。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親耕田公司為涉案種子交易的達成提供了積極有效的幫助。親耕田公司幫助銷售種子的過程中,在銷售主體、銷售地域及銷售數量上均不符合農民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合法交易個人自繁自用剩余常規種子的情形,構成侵權。綜合考慮親耕田公司侵權行為的情節,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判決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親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親耕田公司發布侵權種子銷售具體信息,與購買者協商確定種子買賣的包裝方式、價款和數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銷售合同已經依法成立,銷售行為已經實施,應認定親耕田公司構成銷售侵權,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幫助侵權予以糾正。親耕田公司侵權行為嚴重,一審法院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故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對于被訴侵權人以通過信息網絡途徑組織買賣各方實施的侵權行為進行了準確定性,本案侵權實施范圍廣、交易金額大,也入選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以及“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本案從表面上看,被訴侵權人僅提供有關種子銷售信息,未介入后續的種子交付和收款,僅為種子銷售提供了幫助,但實際上被訴侵權人以隱蔽方式尋找潛在客戶,主導侵權種子交易的達成,是被訴侵權種子交易的組織者和決策者,屬于直接侵權。且侵權方發布和組織交易的種子銷售信息所涉種子數量達數萬斤,遠遠超出了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數量和規模;在賠償額計算上,由于侵權方無交易記錄,無法提供相關賬簿,法院參考其宣傳資料,綜合考慮侵權情節,推定其侵權獲利超出100萬元。組織銷售不標注任何產品信息的白皮袋侵權種子、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屬侵權行為情節嚴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以100萬為基數處以二倍以上懲罰性賠償數額,最終判令被訴侵權方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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