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日報電子版 2022-08-31 19:59
二、黑龍江陽光種業有限公司訴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申請駁回玉米“哈育189”復審行政糾紛案
【案情摘要】
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2019年1月17日作出《關于維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是否具備特異性,其比較對象是遞交申請以前的已知植物品種。“利合228”品種權初審合格公告時間在“哈育189”遞交品種權申請之前,構成“哈育189”品種權申請遞交前已知品種,可以作為“哈育189”特異性判定的比較對象。由于“哈育189”并未明顯區別于其遞交申請以前的已知品種“利合228”,關于“哈育189”不具備特異性的認定結論正確,故判決駁回陽光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哈育189”在2015年6月29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時,“利合228”品種已經完成了品種權申請初審,被訴決定將“利合228”作為“哈育189”品種權申請日之前的已知品種于法有據。且(2018)甘民終695號民事判決已認定,“利合228”與“哈育189”屬于同一玉米品種,“哈育189”不具特異性,被訴決定和原審判決認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例。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有助于厘清品種特異性判定中已知品種的作用。本案也入選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作為授權條件之一,申請品種應具備特異性,即申請品種應當明顯區別于遞交申請以前的已知品種。在實際特異性鑒定中,無法將所有已知品種與申請品種進行種植對比,故選擇已知品種中一個或多個形態上最為接近的品種又稱近似品種,進行種植對比。在比對中,申請品種如果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性狀上與近似品種有明顯差別,則視為具有特異性。值得注意的是,已知品種范圍在種子法中有所拓寬,由原來的“品種權申請初審合格公告、通過審定或者已推廣應用的品種”擴大到“已受理申請或者已經通過品種審定、品種登記、品種保護,或已經銷售、推廣的植物品種”。
“利合228”與“哈育189”實際上為同一品種,本案背后交織著權屬糾紛。對于知識產權成果被搶先保護或審定而引發的糾紛,應向法院提出權屬之訴,并提供相關育種過程和合法來源等證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院判決結果,作出是否變更權利人或撤銷審定等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