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經濟》2022年第4期 2022-07-07 14:29
【摘要】發達小農制國家家庭農場發展比較早,呈現出了法制性、扶持性、配套性和多樣性等特點,取得了很大成績。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強化制度建設、規范有序發展和營造良好環境,是實現我國家庭農場良好發展的有效措施和途徑。
【關鍵詞】家庭農場;農地流轉;制度;網上農場
發達小農制國家家庭農場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其發展初期都存在著人口眾多、農地短缺和制度建設不完善等實際情況。這同我國國情相似,研究發達小農制國家家庭農場發展經驗對我國家庭農場發展和鄉村振興具有重大意義。
一、發達小農制國家家庭農場實踐
(一)法國
農地零碎化極大地阻礙了法國家庭農場經營。法國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逐漸實現了農業現代化,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對農地立法以促進流轉。
戰后的法國積極對農地進行立法來促進家庭農場快速發展。1960年代初法國出臺了“農業指導法”及其“補充法”,轉移了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為家庭農場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其具體做法,一是用“非退休金的補助金”促進農民提前退休,用賠償和補助鼓勵青年農民進行農外就業;二是長期堅持科技興農以提高農業生產力,盡力削弱農地的基礎作用,以降低其在生產要素中的重要地位。三是在思想上淡化農民的農地觀念和經營理念,減少農民長期以來形成的對農地的嚴重依賴。鼓勵家庭農場對零星農地和低產田進行兼并,以農地入股和聯合經營模式來實現家庭農場的擴展。倡導小農場合并,并對其提供低息貸款,以促進各種農地整合和規模經營。這些措施擴大了家庭農場發展空間,并得到快速發展。[1]
2.制定配套制度促進家庭農場生成。
法國政府為促進家庭農場的生成和發展,實行了以下配套制度:一是改革舊有的農地繼承制度,規定必須整體繼承,以防止農地分散和隨意轉讓。為適應法國國情,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農民適度建立中小型家庭農場,或者構建多種形式的農場聯盟,聯合發展。二是鼓勵各地成立區域性非營利鄉村建設與土地整治公司,并給予其農地購買優先權。支持成立農地事務所管理和審批土地經營業務,并給予購買小塊農地優先權,經過整治后再出讓給農民,以增加家庭農場規模。政府還禁止農民在私有農地上搞建筑或棄耕劣耕,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保護農場耕地規模。三是利用農地銀行和國家銀行的優惠融資政策來***投資。銀行對“無生機農場”進行購買后,經過修治后再將其租賃或轉讓給農民,以擴大農場經營。[1]另外,政府還利用財稅優惠政策來鼓勵農業組織對農地進行投入,促進其與家庭農場的密切合作關系。
3.注重農保制度建設。
法國農業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實行民辦公助模式,通過政府資助和保險機構互助來服務農業。一是健全農業保險體系。法國以中央互助保險機構為依托,對幾萬家農民互保組織進行重新組合,以提高其互助效率。給予農保機構多種形式的優惠政策,進行扶持,調動和發揮其社會效能。通過這些措施的實施,法國提高了國家農保體系在農業發展中的減災賠付效率,推動了農保業的迅速發展,同時也解除了農民的后顧之憂。二是完善高補貼低費率政策。法國出臺《農保法》,對農保機構進行直接補貼,補貼率一度達到了保費率的50%。設立國家農業災害保證基金,以增強各級保險公司的業務效能。政府還對農民實行高保費補貼,減少了農民大保費負擔。三是建立高效的再保險機構。法國注重再保險機構、巨災保險制度和專項風險基金制度建設,對各級互保機構風險損失負責,以分散農業風險,使農保效益得到了較大提升。[2]
(二)日本
日本農地狹小,人口眾多,自然條件不太好,主要以發展小型化家庭農場為主。在其發展中,日本實行多項鼓勵政策,使小型家庭農場得到了較快發展。其特點是:
1.完善農業法鼓勵農地流轉.
1850年代以來,日本政府相繼出臺了《農地法》《農基法》《農振法》和《增進農地利用法》,對涉農政策和措施進行充分調整、補充和規范。通過這些法律制度,土地私有性在日本得以永久性確立,在客觀上削弱了政府對土地流轉的管制,同時也廢除了對農業租佃的各種限制,使家庭農場的快速發展有了法律性保障。[1]它增強了日本家庭農場在農業經營中的主體性地位,使農地流轉率、利用率和產品競爭力得到了極大提高。
2.注重輔助性政策制度建設。
日本為促進家庭農場發展,在國家層面設計了系統化的輔助性制度。1990年代實行了《農業經營及強化法》、“認定農業者”和“農業人養老金制度”,精準認定農業從業者,制定財稅和融資優惠政策,為家庭農場獲得土地創造條件,實現了全國性小型家庭農場經營目標。培育農協和農委會等中介組織,為家庭農場提供服務。規范農地流轉行為,改善農業經營環境。[2]這些輔助性制度的實施徹底扭轉了日本小農經濟的發展方向,農地流轉極為活躍,家庭農場經營得以迅速發展,客觀上解決了日本歷史上長期存在的小農經營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
3.實行現代農保制度。
在農業發展中,日本較早實行了合作互助形式,逐漸建立了現代農保制度。一是注重農保立法。1920年代初日本政府制定了《家畜保險法》《農保法》和《農害補償法》,依法對農業進行保險,使農業自愿險和強制險得到了國家的大力支持,日本還對農業實行大規模的財政補貼政策,范圍之廣甚至包含了家庭農場經營的全過程,對家庭農場快速發展產生了強大支撐作用,大大降低了農保實施的道德風險。另外,日本為了減輕財政負擔,分散風險,實行了三級農保制度,即鼓勵民間保險業發展,并由各級政府負責再保險,最后由中央政府進行二次再保險,從而使國家農保事業發展得到保障,為家庭農場保駕護航。
(三)以色列
以色列國情是人口密集、水少、荒漠多和耕地稀缺,家庭農場發展條件極差,但是由于措施得力,家庭農場得到了迅猛發展,農業成就舉世矚目。它有這些特點:
1.注重資源立法。
惡劣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促使以色列對土地及水等資源實行了世界上最為嚴格的管理制度,從土地和水的使用計劃到財政信貸等諸多方面對農地問題進行嚴格立法,農業經營處處體現著法律的力量。七十多年來,以色列實行土地國有化和家庭經營化政策,租賃制是其農地流轉的唯一形式。這種制度安排有利于國家對土地的強力控制,能夠為農場提供良好發展場景,但是也使資本對農業投入望而卻步,降低了農地流動性,農場規模經營和活力受到了很大限制。
2.制定輔助性政策促進農地經營。
通過組建基布茲(家庭農場)和莫沙夫(集體農場)等農業組織進行規模經營是以色列整合土地和水資源的主要方式。由于用于農業生產的可耕地很少,以色列非常重視農技的應用和推廣,在家庭農場中處處都能夠體現出農業科技的優勢和生產特色,產品產量和質量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國際競爭力強勁。近幾十年來以色列還特別重視資源環境和市場機制的融合發展,逐漸弱化了糧食自給行為,直至近年來實行了放棄糧食自給政策,轉而發展高附加值農業。這對以色列通過農場經營和進口來保障糧食安全將是一個重大考驗。
二、我國家庭農場發展現狀
1980年代初我國家庭農場誕生后,就顯示出比一般家庭經營高得多的經濟效益,迅疾這一認知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1990年代初我國家庭農場得到了巨大發展,并顯示出家庭性、適度性、盈利性和企業性等顯著特點。可以說家庭農場的出現是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經營的完善。多年來國家高度重視家庭農場發展問題,連年通過“中央一號文件”作出部署,相繼出臺了《家庭農場培育指導意見》和《高質量發展規劃(2020-2022年)》等政策,國家在財政項目扶持、金融服務、科技興農、用地用電、人才支撐等方面大力支持家庭農場發展,使其發展質量得到了不斷提升,經濟社會成效顯著。但是總體上來說我國家庭農場仍然客觀存在著物權化不徹底、機制不健全和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其發生發展仍然受到不少因素的困擾和影響,還不能達到高質量發展。
(一)制度因素
自從我國家庭農場出現以來,其形成機制一直較為復雜、多樣和低端,致使其制度建設的科學性、有效性和規范性還不能充分顯現。早在2012年底農業農村部統計結果就表明我國家庭農場當年就達到了87.7萬個,經營著全國13.4%的耕地面積,多以小型家庭農場為主。但是經過了近10年的發展,截至2021年8月底家庭農場數量仍然沒有超過100萬家,成長速度相對趨緩,且活力有所下降,發展勢能不足。目前我國界定的家庭農場組成因素相對穩定,但是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域情和稟賦存在著很大差異性,因此家庭農場出現了自耕型、雇工型、聯合型、一品型和多品型等多種模式,對其具體核準還不能做到統一、科學和規范,只是以適度規模、家庭勞力為主、一業為主和農民身份等因素的簡單認定,也沒有作為一個獨立企業進行有效管理。特別是學界和管理部門在主要勞動力構成、規模及模式等方面的認知差異較大,導致政策針對性和實施效應打了折扣,使一些好的機制和模式不能夠得到迅速推廣,影響了家庭農場的快速發展。
(二)農地流轉因素
農地流轉是建立家庭農場的重要基礎。基于“我國”小塊田地的現狀,如果沒有農地流轉,是不可能建成家庭農場的。[3]早在1980年代中期我國就已經出現了農地流轉現象,1990年代達到了***。進入2010年代后隨著農業專業化經營需要和各地農業結構調整,農地流轉范圍和形式進一步理性化,流轉數量大減,對家庭農場發生發展機制和規模擴展影響巨大。當前我國農地流轉市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著操作不規范、法制不健全、市場機制生成復雜等情況,還處于不斷地探索和發展階段。再加上我國農業發展存在的弱質性和低回報率現實,以及限制多、規模小、方式少、融資難、動力不足、層次低和糾紛多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農戶建設家庭農場的主動性和積極性。[4]
(三)人才因素
當前我國非常重視農業經營新型人才培養,各級政府投入了大量資金,積極啟動了農民培育工程,努力提升農業經營主體素質,鼓勵和引導涉農人才從事農業,但是效果不是太理想,甚至形成了新型農民培育資源黑洞。原因是仍然存在著生源少、體制不暢和缺乏培訓模式創新等問題。再加上長期以來農民我行我素的行為習性、素質普遍偏低慣性和城市生活的吸引,導致了大量較高素質農業從業者離崗,使許多新的經營管理技能、先進理念和科學技術得不到有效應用及推廣,農業經營難以適應信息時代市場競爭的客觀要求,致使不少農業經營者在激烈競爭中敗下陣來。在這些諸多人才限制影響下,家庭農場現代化經營乏善可陳,新型農業經營人才缺乏成了一個急需解決的突出問題。
三、啟示
法日以等小農制國家家庭農場建設經驗對我國家庭農場發展和助推鄉村振興至少有以下啟示:
(一)強化制度建設
重視法日以家庭農場發展的法制性特點,強化我國家庭農場制度建設。當前我國相繼出臺了《農業法》《土地法》《農地流轉暫行辦法》《科技進步法》和《農技推廣法》等多部涉農法律法規,為家庭農場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由于家庭農場是一種新的經營形式,在建設過程中還需要有具體的可操作強的法規制度來進行規范,以維持其可持續發展。所以要在上述法律基礎上制定出針對性強的法規條文,對家庭農場的生成機制、運行機制、發展規模、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進行科學設計,為其進一步的快速發展提供助力。例如,要結合我國《農保條例》盡快制定《農保法》,來完善我國農保制度和再保險制度。要實行合理的科學的高補貼制度,增加農產品競爭力。各地主管部門要在國家強化典型引領政策指導下,盡快完成縣市省三級示范家庭農場體系創建,并借助鄉村振興的有利時機,出臺針對家庭農場的具體規劃、原則要求、扶持政策等方面的具有地方特色意見,進行示范引領,以點帶面,促進家庭農場快速推進和蓬勃發展。
(二)規范有序發展
借鑒法日以家庭農場發展的扶持性特點來加強我國家庭農場自身建設。首先是有效促進農地的適度流轉。農地流轉是維持家庭農場經營的一個基本條件,國外家庭農場的快速發展都與其健全的農地市場是分不開的。所以我國各級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農地流轉對家庭農場建設的重要性,下大力氣規范農地流轉行為,增強農地流轉的有序性和活躍性,激發家庭農場發展活力和可持續性。要依法構建新型農地產權制度,確保農地確權掃尾工作順利完成,保障農民權益。完善和創新農地流轉管理制度,為農地流轉提供良好平臺;要尊重農地流轉經濟規律和歷史規律,既注重農地流轉現實也立足農場發展長遠,既明晰政府職能也清楚市場管理界限,規避失實違規流轉行為,降低流轉風險。其次是重視家庭農場制宜性。一是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家庭農場就是種養大戶的升級版,其產生方式和規模處于種養大戶與農業頭部企業之間,需要學界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進一步的科學界定。鑒于我國農業發展的多元性和現實性,需要因地制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適度統一家庭農場標準,不搞一刀切。二是建議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小型、中型、大型家庭農場進行不同標準的設計,并以發展小型家庭農場為主。要積極培育和推廣示范性小型家庭農場,以點帶面滾動式發展。鼓勵小型家庭農場多元化經營,有序、快速、健康發展,待條件成熟后,再擴大規模,提高經濟社會效益。
(三)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注重法日以家庭農場發展的配套性政策和多樣性特點,營造我國家庭農場發展環境。由于特殊的國情,我國家庭農場發展是一項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很多方面的相互融合才能良性發展。因此要把家庭農場發展融入當前鄉村振興發展戰略中,作為鄉村振興的一個要素來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一是利用鄉村振興契機,進一步發揮普惠金融優勢,以解農民資金之憂。進一步加大各級財政投入力度,向農村教育、農民培訓、新農合、農保和農技等方面傾斜,以提高農民綜合素質和農場效益。特別是要依托鄉村振興的信貸優惠政策,鼓勵信貸主體提供多樣化的適合家庭農場發展的融資產品,提高其資金利用效率。二是增強家庭農場基礎設施建設。在硬件方面,由于長期以來大多數家庭農場基礎設施比較差,大大對沖了經營效能。因此要進一步做到通路、通電、通水、通網絡,加強家庭農場基礎設施建設。應用現代科技,增加公共服務,提高家庭農場市場信息運用效率。在軟件方面,借鑒現代企業工商制度,對家庭農場實行現代企業管理。探索“互聯網 家庭農場”發展方式和機制,建立適宜的家庭農場倫理模式。提倡小型農場兼業化,大中型農場專業化,發展特色產業。加強農業產業的融合性發展,盡力延長產品鏈條,提高家庭農場產業化水平。鼓勵農民借助互聯網發展網上農場,力爭做到“一農場一產品一網紅”,縮短產品與消費者的距離,實現雙向互動,提高經濟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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