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 2022-06-30 13:55
地理標志制度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在推動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和鄉村振興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問題并未得到充分揭示和認識。因種種原因,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一直存在管理上多頭并舉、產品真假難辨、維權舉步維艱和通用化等問題,需要思考妥當的解決方案。其中,地理標志日趨被淡化為通用名稱的問題,尤其需要正視和應對。
地理標志作為商業標識的意義
地理標志具有與商標一樣的指示商品來源和識別功能,是以地理標志為依托而設定的一項識別性權利,它建立起商品或服務與其生產者、提供者的對應關系并使消費者能夠認牌購貨,從而將品牌溢價利潤歸屬于對商品服務質量聲譽做出貢獻的經營者。
地理標志制度中沒有明確的權利人,只有明確的使用人,即特定地域內的特定產品或服務的生產者經營者集體。地理標志的保護以“地名+品名”為核心特征,如西湖龍井、沁州黃小米,以“地名+品名”的單純文字表述是真正意義上的地理標志。
無論在哪個體系下注冊,即使是“地名+品名”本身獲得注冊證明,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其實都達不到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程度,尤其是當地理標志被注冊用在與自然地理環境決定的原產地因素并不十分緊密的產品或服務上,甚至已變成商品通用名稱的時候。當“地名+品名”的地理標志本體已經淡化時,在專有權保護中就更容易引發糾紛。
經濟文化交流讓地理標志逐漸失去地域指向性
一些雖然發源于某地但已經全國馳名、基于技術流程規范的地方特色產品或服務,例如成都小吃、揚州炒飯,事實上長期以來已經隨著商品流通、文化交融而演變成廣泛使用的通用名稱。
越是知名度高的地理標志,其核心內容“地名+品名”越容易走向通用化,特別是涉及地方非遺領域的傳統工藝而非原材料產地的加工食品,如廣式香腸、云腿、四川泡菜、蘇繡等,“魯錦”即被認定在注冊為商標之前已成為山東民間手工棉紡織品的通用名稱。盡管“沁州黃小米”在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冊登記為地理標志產品,但有法院在判決中仍認為“沁州黃”能夠反映出一類谷子(米)與其他谷子(米)的根本區別,符合通用名稱的要求。
相對而言,知名度未達到全國馳名的地理標志,其通用化趨勢尚可挽回。例如,在“宜紅工夫茶”案中,法院指出,雖然已有判決認定“宜紅茶”(宜紅工夫茶)是宜都、恩施、鶴峰、長陽、五峰等地區出產的紅茶,屬于特定產地紅茶商品的通用名稱,但這一關于商品通用名稱的認定,本身即已限定了商品的產區,而非不考慮產區來源的抽象泛指的紅茶商品的通用名稱;因此,在先判決的認定并不影響該案中對地理標志應受保護的認定。
事實上,地理標志淡化為通用名稱并非我國特有現象。在歷史文化悠久的歐洲,傳統中產生了較多的農業、食品制造業地理標志產品,例如波爾多葡萄酒、帕爾瑪火腿、馬蘇里拉奶酪等,原產國都頗為重視并給予了較強的保護。而美國則將這些地理標志視為通用名稱。我國分別與美國和歐盟簽訂了包含地理標志議題在內的貿易協定,今后如何把握國外地理標志是否已經淡化為通用名稱的判定標準和規則,也是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技術與產業發展讓地理標志逐漸成為通用名稱
地理標志的通用化還與植物培植選育優化品種的推廣及種植生產等技術規范的標準化有關。
地理標志的質量和聲譽,原本是形成并建立在傳統小農經濟相關產業基礎上的;不論是生鮮農產品,還是小型食品加工業制造品和文旅產業的零星手工藝品,其產地、產能都局限在特定地域范圍內,產品具有不可復制性。但是,在現代科技的運用下,原先地理標志產品所具有的質量、特性均有了量化可能性從而具備了可復制性。
如果基于品種權人許可,那么在原產地外生產的也可以擁有近似甚至相同的品質的產品,是否能使用原有地理標志呢?依據目前的地理標志保護相關立法肯定不行,但這個問題需要引起重視。對于發源于本地的地理標志產品,在技術改良后產區的擴張,尤其是基于本地傳統品種培育的新品種對外許可種植時擴張的范圍等,都有農業等主管部門的統籌協調于其中。至于本身就更多與制作流程技術或者商品集散地相關、與原材料產地關系不特別緊密的地理標志產品,產地擴張的問題更加突出。例如,歷史地采用當地茶樹品種以特殊流程制作普洱茶,其產地目前遍及云南甚至已擴張到周邊自然條件類似的省份。
我國有名的地理標志適用的大多數是初級農產品、手工制造品,這類傳統產業在現代化過程中逐漸消失,這也牽涉到另一個與地理標志保護緊密相關的農業文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議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現代化進程中的流失是普遍現象,這對地理標志的顯著性產生了不可忽視的淡化影響,不依賴地理環境而更多屬于技藝流程類的地方特色產品尤為如此。例如成都小吃,早在網絡社會之前就遍及全國各地,即使四川成都本地的協會注冊為地理標志,省外甚至全國各地經營者如果僅使用“成都小吃”幾個字,都可以主張通用名稱或至少可主張先用權豁免,注冊人難以禁止,執法者也難以處罰。
因此,在農業科技迅速發展的態勢下,知名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逐漸被用來指稱相同品種產品的通用名稱的情況也不能排除。對于當地相關產業的管理者來說,對地理標志產品有必要科學劃定產區,對傳統發源地與擴張后產區的產品適用有區分的地理標志,施以不同政策引導產業發展。
產品和服務缺乏可操作的地理來源檢測指標
通常而言,地理標志產品無論在哪個體系下注冊,都會提交關于產地、質量、歷史等方面的相關材料。但事實上,即使在地理標志申報注冊時對區域、生產流程等相關標準和規范有比較明確的界定,但對于有權使用地理標志的經營者來說,其實際上在原產地區域外組織生產或直接收購以相同技術生產的相同產品并貼標的行為,除非是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在生產過程中全程控制跟蹤,否則事后依靠執法者技術抽查檢測產品是否來自原產地是難以實現的。例如福建省平和縣名產琯溪蜜柚,盡管專家稱該蜜柚果重約3~4斤、長卵形或梨形、果面淡黃色、皮薄肉質柔軟、汁多化渣、酸甜適中、幾乎無籽等,相關管理辦法也對其可食率、果皮厚度、總酸度、包裝、運輸儲存等作了規定,但通過這些性狀描寫,即使輔以可用的技術儀器和手段,也很難找到能夠明確檢測分辨出是否出自其原產地的具體指標。
至于傳統食品、手工藝品等名產,其成名時所需要的原材料都全部來自本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但傳統工藝早已被取代,其生產制造及原材料栽培養殖等并不必須局限在原產地。鑒于很難檢測出地理來源,尤其是將產地外產品運回本地自我貼標的行為,或不使用他人商標、官方標志的非原產地產品,不通過實體市場陳列的網購產品等,執法成本很高、難以查處。
原產地經營者也對地理標志進行自我淡化
除了以上客觀因素導致地理標志產品與原產地關系日益松散,從而使產品的地域性特征不再鮮明外,原產地的經營者對地理標志名稱的使用也存在自我淡化問題。
例如,享譽海內外的龍井茶在2001年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后,在浙江就曾有50多個縣市按照龍井茶的制作工藝生產的茶葉都稱為“龍井茶”,還有大量省外的“龍井茶”由經營者定制并運回本地后再銷售,在嚴重損害“龍井茶”聲譽及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將“龍井”逐漸淡化成為一類綠茶的通稱。為此,2009年當地又注冊了“龍井茶”證明商標,將原產地明確限定在西湖、錢塘、越州3個產區的18個市縣。
如果說地理標志的注冊人和原產地內經營者對外部假冒行為可以制止和反淡化的話,產地內經營者造成的淡化則難以阻止。除“西湖龍井”另行注冊外,屬于“龍井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劃定產區的新昌縣,為了培育縣域公共品牌,在20世紀90年代新昌縣名茶協會即擁有使用“大佛”文字商標(后又注冊了圖形商標,并在實踐中組合“地名+品名+圖形”使用)。隨后,新昌縣又基于“打造百億茶產業,創建龍井第一縣”的總目標,于2021年開始啟用“大佛龍井”農產品地理標志。
在地理標志的運營和維護中,需要一個能協調集體利益的有高效執行能力的管理機構,其不僅能代表地域內經營者制止打擊外部假冒,而且能致力于保持地理標志的特有識別功能,確保產品符合生產規范、不偏離質量標準和避免地理標志被淡化為通用名稱,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仍需完善。
我國擁有極為豐富的傳統資源。對地理標志制度的充分發掘和正確科學的利用,不僅能為國內外廣闊的市場供給優質安全、種類多樣的特色農產品,還能滿足人們的生活休閑、生態保護、旅游度假、文化傳承等精神需求,契合當前我國鄉村振興戰略的實現。《民法典》第123條明確將地理標志單獨列舉為一類知識產權客體,為建立完善地理標志法制提供了制度空間;《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也提出需要探索制定地理標志專門法律法規,健全專門保護與商標保護相互協調的統一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我們需要在充分考察我國地理標志法律制度現階段存在問題的基礎上,盡快理清思路、有針對性地設計合理有效的矯正和協調規則,以充分發揮地理標志制度的功能,進一步滿足國內鄉村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形勢的需求。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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