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道孚 2023-02-06 09:49:37
日前
四川省衛健委發布了
修訂完善后的
《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中提到的
關于四川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
取消數量限制的消息
在網上引起熱議
對此
四川省衛健委作出最新回應
???
新《辦法》主要修訂
以下四方面內容
《辦法》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比如,《辦法》第六條規定:支持“婚育一件事”一次辦。“‘婚育一件事’一次辦是指,一方或者雙方戶口所在地在四川省內的當事人,可在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的同時,一并請民政工作人員代辦或協助群眾完成生育登記、婚姻狀況戶口登記項目變更(變更婚姻狀況)、夫妻投靠戶口遷移三項業務,讓群眾少跑腿。”
《辦法》簡化了生育登記的要求。《辦法》第五條規定:網上辦理生育登記的,上傳證件原件照片或掃描件進行實名認證并提交登記表完成信息審核;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可以調取電子證照的,免予上傳。
《辦法》更改了對登記對象是否結婚的限制條件。將“夫妻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更改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應辦理生育登記”。
《辦法》更改了辦理登記生育時生育數量的限制。將“辦理生育登記的情形:1.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2.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更改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應辦理生育登記”。這意味著不再限定辦理生育登記的孩次。
衛健委回應:
生育登記不等同于“上戶口”
此次公布的《辦法》共十六條,相較2019年發布的《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辦法》,取消了對登記對象是否結婚的限制條件。而這個變化也在網上引起了廣泛討論,“是否意味著鼓勵未婚先孕、未婚生子?”
“對于這一條的修訂,我們也是反復斟酌了很久,最后決定取消是否結婚的限制。”四川省衛健委人口家庭處相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后的《辦法》并非鼓勵或倡導未婚先孕、未婚生子,而是將生育登記的重心轉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結果上來,回歸人口監測及生育服務本位,“目的是推動人口監測更加精準,從優生優育角度讓更多孕產婦能享受應有的服務。”同時他表示,生育登記由當事人自愿申請辦理,也不能等同于“上戶口”。
安徽、湖南等曾出臺類似政策
2022年8月,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制定了《關于完善生育登記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登記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辦理生育登記,未辦理的應在子女出生后及時補辦;登記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持身份證或戶口簿。
《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指出,隨著“三孩生育政策”的實施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受生育數量的限制,均可辦理生育登記。現有政策亟需調整和完善。
除此之外,2022年7月,湖南省也印發了《湖南省衛生健康委關于落實生育登記制度的通知》。
根據該《通知》及2021年12月新修訂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精神,湖南省明確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實行生育登記制度。但湖南規定,夫妻不僅可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也可在生育后補登。其中,雙方符合結婚登記條件非婚生育的,可在辦理結婚證后進行補登。不過,仍提倡孕前或者孕早期3個月內辦理生育登記。
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
注:上下滑動查看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發〔2021〕30號),建立健全人口監測和優生優育服務體系,提升基層服務管理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完善生育登記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衛辦人口發〔2021〕21號)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雙方或一方為我省戶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長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證》的非本省戶籍人口。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應辦理生育登記。
公民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生育前未登記的,可在生育后補登。
第四條 生育登記的內容包括夫妻雙方(公民)基本信息(含戶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現存子女)等。
第五條 生育登記時,夫妻雙方(公民)需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證件。網上辦理生育登記的,上傳證件原件照片或掃描件進行實名認證并提交登記表完成信息審核。
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可以調取電子證照的,免予上傳。
第六條 生育登記實行全程網上或現場登記辦理,以網上辦理為主。支持“婚育一件事”一次辦。
公民通過登錄“四川政務服務網”進行注冊登記或者關注“健康四川官微”政務微信公眾號進行登記;也可到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辦理登記。
第七條 公民網上完成生育登記后,生成《生育登記憑證》電子證照,可直接在線打印,無需加蓋電子印章。現場辦理完生育登記的,如需《生育登記憑證》可當場領取實體證照。使用《生育登記憑證》時,用注冊手機掃描證上二維碼進行驗證。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可供相關部門調用。
第八條 《生育登記憑證》編號由系統自動生成,在全省范圍內具有唯一性。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日常服務管理、相關部門或者機構信息共享中獲取的應當登記的信息,應及時登記。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生育登記信息提供給轄區內縣(區)級婦幼保健機構(相關醫療衛生機構)。
婦幼保健機構(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應積極為辦理生育登記的公民,及時提供生育咨詢指導、增補葉酸、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產婦健康管理、預防接種、嬰幼兒照護、兒童健康管理等相關服務。
第十一條 通過信息化手段和基層工作網絡,戶籍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育登記校驗比對工作,村(社區)衛生健康工作人員應主動配合做好信息核實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育登記服務的組織領導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育登記及宣傳等工作,提高生育登記質量和覆蓋率。
第十三條 禁止在生育登記過程中收取費用或者搭車收費,不得將生育登記與入戶、入學等掛鉤。
生育登記為即時登記,不得設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條件,不得以生育登記為名實行審批或者變相審批。
第十四條 公民利用虛假材料、虛假承諾進行生育登記的,由生育登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更正,并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不得在生育登記工作中推諉扯皮、故意拖延、隱匿篡改生育登記信息。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買賣生育登記工作中獲得的公民信息。違反本條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辦法〉的通知》(川衛辦發〔2019〕7號)《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補充通知》(2021年8月26日印發)《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四川省大數據中心關于啟用生育登記“一網通辦”服務的通知》(川衛人口家庭函〔2022〕8號)同時廢止。
來源 成都發布、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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