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馬鞍山 2023-02-28 10:08:00
日前
《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已經制定出臺
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數據顯示
馬鞍山電動自行車
保有量約59.5萬輛

2月23日上午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召開
《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宣貫工作媒體通氣會
對有關重點內容和群眾關切的問題進行介紹

(資料圖)

電動自行車要及時登記上牌
《條例》規定,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方可上道路行駛。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當場登記并免費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年滿十六周歲可以駕駛電動自行車
《條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且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疾病。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搭載一人
《條例》規定,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人,但是駕駛不具備搭載條件的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搭載人應當在駕駛人后方正向騎坐。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護措施。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騎乘必須佩戴安全頭盔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搭載人應當規范佩戴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安全頭盔。據調查,在亡人事故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搭載人員中,因顱腦損傷致死的比例達80%。未佩戴頭盔上道路行駛屬于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嚴禁拼裝改裝等行為
《條例》規定,所有上路的電動自行車不能有任何改裝和拼裝的行為。加裝車篷、雨棚、車廂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裝置,也是不可以的。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最高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臨時通行標識三年有效
《條例》規定,在《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實施前(2019年4月15日之前)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臨時通行標識。臨時通行期限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年。
上路行駛要合規
《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保持電動自行車的制動、鳴號、燈光和夜間反光裝置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應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資料圖)
下一步
我市交警部門
將持續開展電動自行車新標準
新規定宣傳
曝光突出違法和典型案例
發揮教育警示作用
記者何思洋 通訊員甘永生 項心怡
編輯吳杰
審核金鑫
監制申敬
總監制張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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