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21年第84號公告顯示,自2021年12月1日起,對輸往歐盟成員國、英國、加拿大、土耳其、烏克蘭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給予中國普惠制關稅優惠待遇國家的貨物,海關不再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公告發布后,可謂是一石激起千層浪,部分自媒體將其定義為“變天”的歷史性事件,更有甚者將此解讀為“貿易戰”的最新交火點。到底什么是普惠制?我國受到過哪些國家給予的普惠制待遇?普惠制待遇的取消會對我國農產品出口產生多大影響?
一、什么是普惠制?
普惠制全稱是普遍優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是指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一種關稅優惠制度,目的是擴大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的出口,促進發展中國家工業化進程,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根據該制度,受惠國在向給惠國出口某些產品時,需繳納的進口關稅比最惠國稅率(MFN)更低。
然而,給惠國在給予優惠的同時,對自身也設置了保護措施,常見的一項就是“畢業機制”,即當受惠國的某類產品被給惠國認定為具有競爭力,且占據其市場一定份額時,受惠國的這類產品就會被給惠國“畢業”,不再擁有普惠制待遇。此外,根據世界銀行標準,不再屬于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的經濟體,發達國家可以取消給予其普惠制待遇(俗稱“國家畢業”)。
我們經常聽說的最惠國待遇(MFN)和普惠制(GSP)主要有三點不同:一是最惠國待遇是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中常用的一項制度,是國與國之間貿易條約和協定的法律待遇條款,而普惠制只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一種普遍的非歧視、非互惠的關稅制度;二是普惠制是發達國家單向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關稅優惠,既然是單方給予,就可以單方取消,而最惠國待遇則是互相給予優惠,單方面取消即可能違反公約;三是普惠制主要涉及給惠國和受惠國相互間的進出口貿易,而最惠國待遇涉及的包括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多個方面相互給予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相較于普惠制來說,范圍更加廣泛。
二、我國受到過哪些國家給予的普惠制待遇?
我國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之一,理應享受普惠制待遇。1978年,經我國政府主動爭取,新西蘭、澳大利亞率先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隨后,挪威、瑞士、加拿大、芬蘭、瑞典、日本等國也先后在1981年前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
共有40個國家給予過我國普惠制待遇,具體包括:歐盟27國、英國、歐亞經濟聯盟3國(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土耳其、烏克蘭、加拿大、瑞士、列支敦士登、日本、挪威、新西蘭和澳大利亞。美國從未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世界銀行根據最新標準已將我國歸入“中等偏上收入經濟體”,因此多個國家在近幾年陸續宣布取消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目前仍然保留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的國家僅剩挪威、新西蘭和澳大利亞3國。
三、32國的普惠制待遇取消會對我國農產品出口產生多大影響?
此次公告所涉及的32個國家中,歐盟27國、英國(當時還是歐盟成員)、土耳其早在2015年1月1日開始就已經不再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加拿大與列支敦士登從2014年7月1日開始不再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烏克蘭更是從2012年開始就不再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梢?,32個國家早在幾年前就已經取消了對我國的普惠制待遇,要說對我國農產品出口的沖擊,照理來說也應該是幾年前的事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崔凡教授指出,此次海關不再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屬于海關部門的一個“技術性處理”。
事實上,由于“畢業機制”的存在,各國對我國農產品的普惠制待遇早已在不斷壓縮。以歐盟為例,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歐盟就曾多次通過“畢業機制”縮小我國受惠農產品范圍,例如從2004年5月開始取消對我國乳、蛋制品和天然蜂蜜等農產品的關稅優惠;從2014年1月開始取消對我國咖啡、茶、馬黛茶及調味香料等農產品給予的普惠制待遇;從2015年1月開始,不再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雖然普惠制待遇的取消會對我國部分農產品出口歐盟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但我國對歐盟的農產品出口總體依然保持穩健增長。根據海關的數據顯示,從歐盟不再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的2015年開始,到英國脫歐的2020年之前,我國對歐盟的農產品出口基本保持增長態勢,并于2019年到達歷史頂峰的94億美元,比2014年增長了10.5%。
實際上,得益于我國與越來越多的經濟體簽署自貿協定,農產品出口企業完全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有利的關稅安排。目前,我國已經和東盟、智利、瑞士、韓國、新西蘭等26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19個自貿協定,企業可以申領相應的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來適用協定稅率。此外,RECP協定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企業可以申領RCEP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享受相應的協定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