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報 2022-07-16 22:46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1年10月15日出版的《求是》上發表《扎實推動共同富裕》重要文章,指出“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因此,扎實推動共同富裕,需要加強法制建設,加快形成并進一步完善“扎實推動共同富裕”的法律體系。
進一步完善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立法
我國憲法及民法典明確規定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這是推動共同富裕的經濟基礎和物質前提,也是推動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礎和法治保障。
目前,體現我國公有制與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屬于“法律法規”層級的法律規范。從主體上分析,在國有經濟方面,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在集體經濟方面,有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鎮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在非公經濟方面,有個體工商戶條例、個人獨資企業法;在混合經濟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以上法律法規應進一步修訂、綜合化完善。一是因“年久失修”,應與時俱進。二是要協調統一,須拾遺補缺。如民法典提到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這兩類組織是推進農村富裕的核心主體,顯然對此立法屬當務之急。另外,民法典專節規定了“兩戶”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加快修訂個體工商戶條例的同時,應盡早出臺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專門規定,并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相協調與相匹配。三是應抓住重點,以規范引領。國有企業已有企業國資法的維護,民營企業也應當有法律的保障,將保障民營企業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政策法定化。
土地制度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陸續頒布并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土地方面的法律,以及礦產資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自然資源方面的法律。土地管理法側重的是“管理”,為了更好地推進發展,在“歸屬”與“保護”的前提下,應當突出“利用”與“開發”,以民法典為依據在“使用”與“收益”上下功夫、做文章,可以考慮制定統一的土地基本法,并以此為母法,形成土地法律體系乃至土地法典。
進一步完善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法律規范
扎實推動共同富裕,應當堅持高質量發展。因此,需加快完善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法律法規。一是應“全程”立法,行“全面”覆蓋。從市場主體“出生”到“死亡”的“全生命周期”,都應有法律法規的規范、引領和保障。其中,破產法中的專章“破產重整”當獨立出來,并結合金融市場與并購重組的實踐形成破產重整法。二是對“類項”合并,重“組織”規范。目前我國關于市場主體的立法側重于主體的所有制形式,如全民、集體、個體等。這些立法基本上屬于“特別法”,應以其“組織形式”為出發點制定“一般法”。例如,不管是國有控股還是民營資本,只要采用了“公司”這種組織形式,都應適用公司法;而未采用公司體制的全民企業、集體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都適用企業法。為此,應以民法典有關“法人”“營利法人”的規定為依據,統籌制定企業基本法。
進一步健全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法律體系
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健全各類生產要素由市場決定報酬的機制,是扎實推進共同富裕的基本實現方式。
我國已出臺勞動法、就業促進法,應進一步強化“職業教育與培訓”制度。在保障勞動者權益尤其是勞動者按勞分配權益過程中,健全工資決定及增長機制尤為關鍵。因此應貫徹落實工會法,并適時制定“工資集體協商”與“最低工資”相關法規,夯實全體勞動者共同富裕的法律基礎。
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強調健全科技創新人才權益分配制度。通過專利法、民法典、科學技術進步法的相關系列規定,讓廣大的科技工作者、各類創新人才,充分享有、充沛享受科技創新成果相對應的權益分配所得,并進而推進科技進步、創新動力。拓寬居民股息、紅利等增收渠道,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題中應有之義。對此,應重點貫徹落實證券法特別是其中“投資者保護”規定,切實維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權益。
多渠道增加農民集體和個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資產收益是推進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農村“三塊地”,即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依法有序流轉做了系統性的頂層設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對此也有明確要求。應結合土地基本法的制定和土地法律體系的完善,將上述“三塊地”改革納入統籌規劃之中,并以此為核心路徑,設計并實現農民財產性收入倍增計劃。
進一步強化與二次分配相關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次分配是基礎,二次分配是關鍵。而二次分配包括稅收、社保以及轉移支付三個重要方面。
一是應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完善稅收制度,直接稅改革是重中之重。如應該進一步降低個人所得稅率,應適時依法開征房地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另外,目前我國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繁多,分種類、按行業,因時、因地,長短不一、對象各異,故應出臺統一的“稅收優惠法”。
二是應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在社會保險方面:2010年已出臺社會保險法以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等,基本覆蓋了我國社會保險領域的方方面面。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應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的新要求,并結合民法典有關監護制度、居住權制度、婚姻家庭繼承制度的新規定,對老年人權益保障作出更有針對性、更具操作性的規定。在社會救助方面:應依據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制定社會救助法。
三是應加快轉移支付制度立法。
目前我國只有一個由財政部制定的部門規章即《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法律層級顯然不高,因此,應制定“轉移支付法”,明確轉移支付的目的、原則、方式、資金用途;強調轉移支付須與各級政府預算同步,實行預算管理;確立專門中央轉移支付管理機構等,從而提升轉移支付的規范性、效率化,切實發揮其在推進共同富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加快建立相關三次分配的基礎性法律制度
如果說,一次分配是基礎,二次分配是關鍵,那么三次分配就是配套和輔助補充。
首先應發展慈善事業。目前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均已施行。我國民法典專節規定了“非營利法人”制度,并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作出規定。應依據民法典對基金會管理條例進行完善,將其修訂為“基金會條例”,并同步制定“社會團體條例”“社會服務機構條例”;或者將事業單位法人包含其中,制定統一的“非營利法人法”。發展慈善事業需要大力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志愿服務條例已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應以我國憲法和民法典規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統領,制定統一的“志愿服務法”。
雖說“三次分配靠自愿”,但從國際經驗看,如果沒有遺產稅、贈與稅等稅種,很難做大做強做優三次分配。開征遺產稅、贈與稅,同時通過完善所得稅法給予慈善事業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稅收優惠,才能真正推動三次分配健康順利地迅猛發展。
加快健全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
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是扎實推進共同富裕的核心點、關鍵處。如果說發展好是“做大蛋糕”,分配好是“切好蛋糕”,那么,在切蛋糕時,須為農民農村著想,也就是“留足蛋糕”。
鄉村振興促進法已開始施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產業化,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應多措并舉。推進鄉村振興,應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尤為關鍵。戶口登記條例于1958年1月9日施行,是生效時間最長的法律。我國戶籍制度改革正在加速推進,一部適合中國國情、保障人民權益、推進共同富裕的戶籍法應盡快出臺。
(作者呂紅兵系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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