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 2022-7-4 A12版 2022-07-08 14:11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促進共同富裕,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村。促進農村共同富裕,不僅要提高農民工資收入、經營性收入,更應持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改革開放以來,農民收入大幅增加,但財產性收入仍是農民收入的最短板。財產性收入占居民收入比重是衡量國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標準。如果農民仍僅以勞動力獲得收入,不全面參與其他財富分配方式特別是財產性收入,那么城鄉區域差距將進一步拉大,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面臨更大挑戰。創造條件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能夠推動解決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是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最終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突破口。
廣東集體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具有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良好基礎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產業化,盤活農村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使更多農村居民勤勞致富。農民集體擁有大量資源性、經營性資產,具有獲得財產性收入的資產基礎,隨著集體產權制度與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的完善,農民可獲得更多集體資產股份分紅與土地增值收益,農民財產性收入存在大幅上升空間。以增加財產性收入為引導,促進農民獲得土地流轉等資產增值收益,農民可有更多機會獲得工資收入與經營收入,從而使得總收入得到提高,讓廣大農民盡快富裕起來。同時,集體經濟組織股權分紅,也是農民財產性收入的主要來源。農民獲得財產性收入的過程,也是其參與集體事務民主決策的過程,能夠調動農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強集體意識,提升鄉村凝聚力。廣東作為我國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集體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具有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良好基礎,在實現農民農村共同富裕的進程中應走在全國前列,發揮引領示范作用。
獲得財產性收入的關鍵在于財產的自由流動,而實現財產自由流動的核心在于優化產權配置,包括產權歸屬清晰、流轉順暢、保護有力。但當前農民獲得財產性收入仍面臨著諸多產權配置障礙,導致農村集體資產利用效率不高,農民難以完整、公平、穩定地獲得財產性收入。對此,需要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對癥下藥、精準施策,深化農村集體產權與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提高農民獲得農村土地、集體股份帶來的財產性收入,扎實推動農村共同富裕。
明確財產權屬,為財產性收入提供財產來源,夯實共同富裕資產基礎
產權清晰是財產性收入的前提,只有財產歸屬清晰,市場交易才能夠達成。集體資產對集體成員的保障作用不可或缺,農民獲得更多財產性收入離不開集體經濟組織推動。但當前集體資產產權界定不充分,集體資產股份量化標準不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邊界不清,集體資產清產核資中仍有許多歷史遺留問題亟待解決。對此,需厘清集體所有制與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化、集體資產折股量化之間的關系,讓集體成員更公平地獲得集體資產收益,對成員積極參與集體經濟發展形成有效激勵。
一方面,要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治理結構,落實集體所有權,為集體經濟有效運行、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主體制度保障;明確集體成員資格及其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資格權、集體股權的關系,確定集體成員資格取得、喪失和保留的具體情形,處理好集體成員代際分化問題,化解戶內人口變動引發的股權分配矛盾。另一方面,要在尊重歷史、合理兼顧現實的基礎上,厘清集體資產所有權邊界,化解村莊合并中的清產核資和股份量化矛盾;妥善處理宅基地、林地等歷史遺留問題,推進集體產權確權登記,實現確權信息互聯互通。
健全產權權能,為財產性收入提供增長動能,破解共同富裕的制度障礙
只有產權權能完整,財產才能在流轉中得到最有價值利用,促進財產性收入最大化實現。但當前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權能不健全,制約農民獲得股權處分收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啟動難,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尚未形成;土地經營權性質不確定,影響“三權分置”政策有效推行;宅基地保障屬性與財產屬性沖突,宅基地閑置問題嚴重。權利平等、機會均等是共同富裕的核心要義,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要求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深化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推動統一大市場體系建立,增加農民獲得財產性收入的渠道。
一是要明確集體資產股份轉讓、擔保、退出規則,保障農民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權利的有效實現;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參股各類符合產業規劃、發展預期好的經營主體,獲得股權收益。二是要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在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合理確定集體建設用地規模、布局,明確入市范圍,繼續推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三是要建立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市場交易平臺與收益模式,調動土地承包戶流轉土地經營權的積極性,完善土地經營權登記與抵押規則,為農地經營者提供穩定產權預期。四是健全宅基地使用權處分權能,通過出租、入股、轉讓等方式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符合地域特色的鄉村產業;賦予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融資功能,建立抵押物處置規則與風險防范機制;在實現戶有所居的基礎上,將閑置宅基地恢復為耕地,通過占補平衡指標交易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五是開展林權、水域灘涂養殖權等自然資源產權抵押融資,推進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實現生態資源市場化、價值化。
加強產權保護,為財產性收入提供穩定預期,完善共同富裕保障機制
有恒產者有恒心,強有力的產權保護,能夠激勵長期投資行為,促進財產性收入穩定、持續增加。但目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仍不健全,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比例偏低,土地征收中農民財產權益保障不到位。推動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需強化產權保障,實現責權利平衡,增強農民財產財富安全感。
一是要建立健全集體資產保管、使用、處置制度和財務管理監督制度,防止集體內部少數人侵占、非法處置集體資產,防止外部資本非法控制集體資產;落實工商資本流轉農村土地審查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防止耕地“非糧化”。二是要深化土地審批制度改革,聯動集體土地征收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切實保障入市先行;建立土地征收公益目的認定機制與異議機制,縮小土地征收范圍;防止以“合村并居”之名強制農民退出宅基地,探索戶有所居的實現形式。三是要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處理好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在政府、農民集體、農民個人之間的平衡分配,以及增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在不同集體間的平衡;探索征地補償標準由市場定價,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使農民分享更多土地增值收益。四是要探索進城落戶農民集體股份、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退出方式與補償機制,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土地權益的實現,并有效銜接城鄉住房與社會保障制度,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長效機制,切實保障農民權益。
作者:于鳳瑞
■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長、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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