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合作社 2022-09-22 17:09
在2013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習近平總書記2018年9月21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行第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指出,要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不斷提高農業經營效率。可見,農民合作社在建設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
首先,農民合作社是聯結小農戶與大市場的紐帶。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換句話說,合作社是農民自己的組織,目的是為農民提供服務。其范圍主要有: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等;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包括了農民可能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方方面面。當然,這種服務是互助性質的,即在一個合作社內部互相服務,“人人為我,我為人人”。誠然,單個合作社的服務功能不可能無所不包,但農民可以就服務的需要加入多家合作社。不過,目前我國農戶一般只根據自己的經營內容和業務需要加入一家合作社。
其次,家庭農場的發展方向是領辦或者加入合作社。我國種植業領域的家庭農場大都是流轉土地而形成的,農業部門曾經制定過標準,就是流轉土地30畝以上(東北、西北地區除外)。毫無疑問,家庭農場是非常重要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代表著中國農業發展的重要方向。但我國的家庭農場規模都比較小。根據農業農村部監測數據,全國家庭農場平均規模為400畝,分為15塊地,平均每個地塊27畝。上述監測數據的中位數僅為200畝。如果算上沒有登記的小農場,全國絕大多數家庭農場的面積在200畝以下,一般為幾十畝。這樣規模的農場,實際上是農戶的擴大版,無論在經營理念、經營水平、營銷體系、機械化水平等方面都不會有實質性差別,面對著千變萬化的大市場依然無能為力。即使是比我們大得多的美國的家庭農場,每個農場平均要加入4~5家合作社,我們小得多的家庭農場難道能夠獨立存在?實際上,自從家庭農場誕生那天起,它就不是孤立的,一是一些農場組成聯盟,緊密的當然就是合作社;二是干脆領辦或者加入大的合作社,我國的農民合作社中大部分屬于大戶領辦,這個“大戶”就包括家庭農場。現實中,相當一部分家庭農場傾向于加入聯合社,而不是一般的合作社,主要原因是體量的差距。所以,筆者在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的時候提議允許家庭農場加入聯合社。
合作社是農業中的現代企業制度。世界農業發展的經驗表明,公司制不適合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當然公司可以為農業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但不能直接組織生產,這是由農業的特點決定的。很多文獻說美國有少量公司制農場,但這類公司制農場大都是聯盟性質的,具體生產單位依然是家庭農場。像美國這樣的新大陸國家,人少地多,不存在舊大陸國家“村落”這個概念,而且規模較大,經濟學中的廠商理論適合分析農場經濟行為。我國的情況要復雜得多,廠商理論很難適用,但組成合作社后,各個家庭農場(農戶)行為的累加和提升,其經濟行為就趨向于企業行為,可以用廠商理論進行分析了。也可以說,合作社可以使不完全市場化的家庭農場、農戶行為市場化、企業化。
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核心是發揮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引領作用,形成有利于現代農業生產要素創新與運用的體制機制。從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的經驗看,農民合作社在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方面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貢獻。當單個合作社影響小、作用發揮不夠時,組成聯合社就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歐美一些國家的合作社其實都是聯合社性質的,它的基層合作社也是由幾十個成員組成。合作社一定是熟人組織起來的經濟組織,基層社不可能大到大家互相不認識,不認識怎么聯合呢?而聯合社就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大多數發達國家的農業支持系統中,合作社都居于核心環節,其實支持的都是聯合社。中國當然概莫能外。
關于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還有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內容,從現實中看,農民合作社也是參與社會化服務的重要主體之一,不僅為成員服務,還具有較強的外部性,為非成員提供服務。我們長期跟蹤的河南省滎陽市新田地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200戶,社員近2萬人,后者實際上是服務對象。當然,合作社與這些服務對象的聯系也比較緊密,都設立了類似于成員賬戶的“社員賬戶”,清晰地記錄著每個社員接受服務的土地面積、從種子到產品銷售整個環節的費用等,主要是服務的賬戶。而成員賬戶就復雜了,包括投資額、盈余分配數量等。黑龍江省克山縣聯興現代農業農機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入股的土地面積42.8萬畝,代耕服務作業面積54萬畝,服務面積超過了合作社自營面積。因此,農民合作社不僅是農業經營主體,還是服務主體,是我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核心部分。
來源:《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22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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