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猗在線 2022-11-25 14:54
廣大市民朋友:
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及相關防疫政策規定,因您曾去往高風險地區或與陽性病例同一時空暴露,為確保您和家人的身體健康,需落實居家隔離醫學觀察,請自覺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外出、不得接觸非防疫工作人員,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將疫情期間拒絕接受居家隔離、違反居家隔離規定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和責任溫馨告知如下:
一、請市民務必按照居家隔離相關法律法規,在屬地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若違反的,將根據情節依法予以處置。
二、居家隔離人員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蹤隨訪檢疫(核酸)排查、流行病學調查等預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發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將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情節嚴重進而造成重大后果將依法頂格懲處。
三、拒不服從居家隔離防控措施,私自、強行外出,將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的行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引發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將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四、破壞居家隔離安裝的門磁、監控等設備,將以尋釁滋事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
五、明知自己是陽性患者或攜帶病毒人員,不服從居家隔離規定外出進入公共場所,造成病毒傳播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六、拒不配合、阻礙防疫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防疫工作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將以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防疫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將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隔離不隔愛,愛心時刻在。您有問題和困難可隨時通過微信或電話與社區、網格員以及縣疫情指揮部電話4066818熱線聯系,緊急求助可撥打110報警電話。在此期間,請您營養進食、充足睡眠、正常作息,提高免疫力,祝您身體健康!
臨猗縣公安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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