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畢節 2022-12-07 16:36
《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
于2022年12月1日
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共計9章63條,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建設用地使用和管理、宅基地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
《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全面規劃,嚴格管理,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推動節約集約用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
《條例》用專章對宅基地管理進行了規范、明確——
農村村民1戶1處宅基地 面積不超200平方米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用地。
農村村民1戶只能擁有1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積使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荒山、荒坡,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積最高不超過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積最高不超過200平方米。農村村民住宅建筑面積按有關規定執行。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落實占補平衡。
新批易地使用宅基地 原宅基地應退還
農村村民經批準易地使用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原宅基地應當退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于建新拆舊的,應當自行拆除原地上建筑物,未自行拆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處理。對本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1戶擁有多處宅基地的處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鼓勵進城落戶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盤活利用合法取得的閑置宅基地和閑置的合法住宅。
鼓勵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應當優先用于保障其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勵將依法有償收回的閑置宅基地,轉變為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者復墾為農用地。
合法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
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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