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堯廣電 2023-03-17 10:10:37

隆堯縣氣象局關于隆堯縣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3號)規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予以保護,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破壞行為,并有權對破壞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隆堯縣氣象觀測站2023年1月1日由國家一般氣象站升級為國家基本氣象站。根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3號)基本氣象站保護標準,在我縣氣象觀測場周邊從事建設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現將相應執行標準公告如下: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
(一)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氣象設施或者侵占氣象設施用地。
(二)在氣象設施周邊進行危及氣象設施安全的爆破、鉆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動。
(三)擠占、干擾依法設立的氣象無線電臺(站)、頻率。
(四)設置影響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功能的干擾源。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一)在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1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在觀測場周邊500米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
(三)在觀測場周邊200米范圍內修建鐵路。
(四)在觀測場周邊100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
(五)在觀測場周邊50米范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在我縣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未征得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或者未落實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開工建設。來源:隆堯縣氣象局
編輯:張嶺
審核:馬會峰 李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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